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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略动态

福州市公安局发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通告》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5/23 9:18:43 阅读: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4-23 9:07:53

为了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福州市公安局决定从2010426日起对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区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

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户籍地或暂住地辖区内的交巡警大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市公安局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个区各设立1个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具体地址如下:

(一)鼓楼: 西二环路杨桥河南社区南50

(二)台江: 台江区学军路100号区劳动技校内

(三)仓山: 仓山区闽江大道金山文体中心观礼台楼下

(四)晋安: 晋安区红光路交巡警大队部

(五)马尾: 马尾区罗星西路15号政务中心

四、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五、对于《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购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按规定准予办理登记报牌手续。

对于先前不慎遗失电动自行车发票、合格证的,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登记注册。

六、经市物价局核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工本费用为人民币10/辆。

七、本通告自四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编辑:邱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