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 GB/T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1462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T17883—1999 0.2S级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eqvIEC60678:1992) GB18176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T1838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2004,ISO8713:2002,NEQ) GB/T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 GB/T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19596、GB/T5359.1和GB2415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试验车质量 狋犲狊狋犿犪狊狊狅犳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犿狅狋狅狉犮狔犮犾犲 电动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其中: a) 两轮电动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包括试验仪器与驾驶员质量)为75kg ± 5kg; b) 三轮电动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为额定载荷(厂定最大有效载荷)。 3.2 能量消耗率 犲狀犲狉犵狔犮狅狀狊狌犿狆狋犻狅狀 电动摩托车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设定工况作续驶里程试验。试验结束后,用配套的 充电装置(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充电装置)重新充电至试验前存量。期间所充电能除以总行驶里程所 得到的商为电动摩托车的能量消耗率,单位为Wh/km。 3.3 续驶里程 狉犪狀犵犲 电动摩托车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工况法、等速法行驶,直到设定的试验终止条件,能 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为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单位为k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