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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略动态

国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2/16 10:08:45 阅读: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包括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爬坡能
力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
GB/T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GB/T5359.1—1996,neqISO3833:1977)
GB/T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18385—200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ISO8715:2001,MOD)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2004,ISO8713:2002,NEQ)
GB/T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5359.1和GB/T1959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试验通则
4.1 试验车辆准备
4.1.1 试验车辆应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在进行试验前走合100km。
4.1.2 试验车辆的机械运动部件,应按照制造厂的规定涂抹润滑油。
4.1.3 试验车辆轮胎气压及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1.4 试验车辆试验时的加载质量(无特殊规定的)按照GB/T5378的规定。
4.1.5 试验车辆用动力蓄电池为出厂一年内,充、放电次数在50次以内的完全充电电池;使用全新动
力蓄电池时,按照制造厂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如果制造厂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
GB/T18385—2005中5.1的规定进行。
4.1.6 除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部件外,试验车辆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及辅助装置应关闭。
4.1.7 试验开始前电池在(25±5)℃的温度下静置8h。
4.1.8 若试验车辆上安装测试仪器,应尽量减少对各轮载荷分布的影响,并应尽量减小风阻影响。
4.2 试验仪器
试验仪器的要求符合GB/T5378的规定。
4.3 试验场所
4.3.1 整车性能试验,按照各试验项目的需求,可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4.3.2 试验道路应为沥青或混凝土的直线道路,路面应平坦、干燥、整洁,试验时不致引起轮胎打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