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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买卖电动自行车要签合同

作者:福州晚报 发表时间:2010/5/20 19:15:13 阅读:

5月11日《福州晚报》第A5版刊登了《晋安:买卖电动车也要签合同》一文,该文报道了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在辖区电动车销售场所推广使用《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19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工商局向五城区工商局下发通知,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和《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在全市范围推广。

5月上旬,晋安区工商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家若销售不符合国标、改装、拼装或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并获得双倍赔偿。据了解,晋安区工商局在推广使用《电动车买卖合同》的同时,根据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遇到的问题,制作《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提示消费者。

提示主要有四项内容:一、向有电动自行车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并索取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二、与商家签订《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三、购买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四、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持合同与发票向工商部门申诉(电话:12315)。提示牌的张贴对象是工商部门已发放销售电动车营业执照的商家。

由于《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在晋安区试点效果较好,日前福州市工商局决定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和《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在全市范围推广。